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3-09-11 动态浏览次数:1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创新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2014〕22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12月至2019年9月制定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至(五)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项境内公务出差。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长期聘用人员及实习的学生等,下同)经批准,临时到福州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应事先于99U上ERP填写《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请示表》,在请示表中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停留时间及出行人员等相关事宜,报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校长、学校董事长批准。需预借差旅费时,应先由经办人至99U上ERP填写《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备用金请示表》。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费用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是差旅费的直接审批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相关性及费用额度承担核准责任。

出差必须按规定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福州市以外设区市公务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校领导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卧出行。其他教职人员出行,往返有动车的城市,并且动车车程小于6小时,应选择动车二等座;若动车车程大于6小时,则可选择飞机经济舱或动车一等座;如若采用飞机出行价格低于动车价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可选择飞机出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且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若飞机票价格低于动车票价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可选择飞机出行。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和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闽财行〔2016〕9号)标准执行。其中,教授执行校级领导标准,副教授执行中层干部标准(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后)。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学校税号,及住宿时间、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和单价等基本信息。若发票上有税号,但未体现住宿时间、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的,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在发票上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发放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自行用车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途中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费100元,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午餐、晚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补助分两种情况:

(一)已缴交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费不予以补贴。

(二)未缴交会务费的,若文件注明会议期间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开支的,对在会议期间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费不予以补贴;未明确会议期间费用开支的,经本人书面确认,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发生交通费的,需提供市内交通费票据,每天不可超过80元。

第十八条  外出参加培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学习培训期间的补助分两种情况:

(一)已缴交培训费的,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费不予以补贴。

(二)未缴交培训费的,若文件注明学习培训期间费用由培训举办单位开支的,对在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费不予以补贴;未明确培训期间费用开支的,经本人书面确认,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发生交通费的,需提供市内交通费票据,每天不可超过80元。

第十九条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举办的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相关培训通知和有关规定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七章  其他人员差旅费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参加研讨会、咨询会、科研活动等的差旅费,以及引进人才的差旅费,列“差旅费”核算范畴,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聘请离退休人员协助专项工作或担任师资的,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竞赛、双创等活动发生的差旅费,按申请据实凭票报销。

第八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不提倡、不鼓励出差期间回家省亲或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含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及节假日行程)。确有需要的,报销差旅费时附书面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才可报销。回家省亲或因私停留、绕道期间食宿费由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学校直线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的实际天数(扣除停留、绕道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计发。

第二十四条  到公共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出差及其他情况需自驾车前往的,遵循事先审批、“一事一报”的原则,获批准后方可出行。自驾车出差按私车公用标准,与住宿费等差旅开支同时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完毕,出差人员应在回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如实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文件,经部门(学院)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交由财务处,按规定的支出报销流程予以核销。如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报销时,需提前向财务处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按出差费用标准规定据实报销,所报发票必须是国家认定的正规票据。

第二十七条  未履行出差手续外出者,费用不予报销。超出出差请示表上所申报的出差范围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途中因临时变更出差任务或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时,应先报告并取得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出差完毕时补办符合规定的书面申请单并送交财务处,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慎丢失机票、车船票的,可提供相关电子订单信息或同行人的机票、车船票复印件,并出具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不超过其享受的标准范围内报销。凡无学校同行人证明的,只报销标准范围内的直线距离票额的80%。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修订)》(福软财〔2019〕03号)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福软办〔2023〕31号 关于印发《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